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5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路****号楼**门**号,住清丰县*****号楼**单元**楼**户,濮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2月2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清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濮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8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向安阳市*****有限公司购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为安阳市*****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濮阳********有限公司,价税合计499968.46元,税额84994.64元,税款于当月在清丰县国家税务局抵扣,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于2016年12月已退缴至清丰县国家税务局。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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