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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策)(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94********,满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辽A****G黑色长安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乡**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G黑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新立堡南桥头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 1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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