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挪用资金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1********,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住澄城县**镇**村**组。2008年11月至2012年3月担任澄城县**镇**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至今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其中于2011年至今担任**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3月16日、2018年3月16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公诉部门受理后,已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担任澄城县**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长期间,于2016年7月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刘某丁、杨某某等11户互助协会会员的名义,分三次从扶贫互助协会共计借款110000元用于刘某甲个人经营种植药材生意,逾期才归还。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立案前已经归还全部挪用资金,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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