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9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中旬以来,汤某某聘请黎某某为驾驶员,聘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押运员,在未取得经营柴油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到稠江街道**村的油库批发柴油,并销售给大货车司机作燃油使用,从中赚取差价牟利,营业额达十八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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