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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翔)(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蚌埠市**街道**北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怀远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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