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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艺)(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驾驶冀RU****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镇西北岸至**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刘某乙骑驶电动自行车沿**路孔雀城服务中心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双方行驶至路口交汇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驾驶车辆因观察不周与刘某乙骑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刘某乙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场保护现场等交警和急救车,积极救助伤者。

2019年**月**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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