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乡********,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穿着打鱼防水裤背着电瓶捕捞器等工具到方城县杨楼镇秦岗村桃园北河使用电捕鱼器打鱼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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