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7811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龙城镇**花园*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6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豫LST***风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郾城区城关镇井冈山路与尧河路交叉口西(***小区南门附近),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采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1.3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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