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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飞)(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神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卫东、薛伟,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榆阳区牛家梁林场孟家湾乡马大滩工区的国有林地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装载机推毁林地,用于埋压输水管线,经榆林市林荣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实地调查鉴定,推毁地块总面积为47.6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宜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其中特灌林地面积为28.98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7.9亩,宜林地面积为10.72亩,属林业用地。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推毁林地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获得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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