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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黾)(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克拉玛依区永升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至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克拉玛依区人民路东路的电话亭,先后3次向被害人王***出售汇嘉时代劳保用品领物证,再通过向单位挂失补卡的方式,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377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向被害人王***退赔138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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