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别洪军)(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2112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别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马宋公路英达公铁桥下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别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