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2********,汉族,大专文化,阳江市公安局**分局**分局民警,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处: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文华,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委托阳东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市场6年的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竞标底价150000元)。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和陈某丙作为一伙投标人,犯罪嫌疑人陈某丁和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作为另一伙投标人,分别报名参加投标,上述四人私下约定共同合伙经营**市场,为能低价获取**市场的经营权,四人决定以给“利是”贿赂其余投标人的方式来操控投标报价。2017年9月19日晚,陈某乙、陈某丁和卓某某三人约其他投标人谭某某、陈某戊和湛某某(陈某戊的合伙人)到阳江**酒店商量投标一事,陈某乙要求其他投标人退出投标,并当场提出给退出竞标**市场经营权的投标人“利是”作为补偿,陈某丁、卓某某在场造势配合,致使谭某某、陈某戊、湛某某答应拿“利是”退出竞标并配合陈某乙等人投标。2017年9月20日,在投标人谭某某、陈某戊的配合下,陈某丁以每年150888元的价格投得**市场6年经营权。事后,陈某乙按约定给了陈某戊和湛某某“利是”80300元(部分资金由陈某丙提供),陈某丁按约定给了谭某某“利是”78300元(部分资金由卓某某提供)。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卓某某四人从2017年10月开始合作经营**市场,期间卓某某在2018年1月18日将其股份转让给方某某。案发后,因**市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村委会于2019年5月20日将**市场经营权收回管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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