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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单某某拒不执行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21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7月1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包某某在明知****年**月**日绥中法院作出的辽****民初****号判决(包某某、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从****年**月**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有能力(****年**月**日包某某、单某某将其经营的位于绥中县**乡**屯**幼儿园以****元的价格转让给申某某)执行法院判决,但二人于****年**月**日已经将所欠借款还给韩某某,判决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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