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6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晋M****2大众汽车,沿运城空港舜帝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义乌国际商贸城门口撞到前方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2桑塔纳大众汽车尾部。被不起诉人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后被不起诉人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44mg/100ml。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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