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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彬)(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贵安新区**镇**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12月23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贵安新区高峰镇高峰机械厂家属区郭某某家打麻将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卢某某用右手击打李某某面部三四拳,将李某某鼻子和头部打伤。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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