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村,务工。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R*****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五味斋商厦超市门前停车场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4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