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中午,卢某甲应表兄弟卢某乙的要求,驾驶闽FFJ***号小型面包车前往永定区医院接送其舅舅被害人卢某丙回家。因疲劳驾驶,于13时47分行驶至适峰线32km+500m处路段驶出路右发生侧翻,造成卢某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卢某甲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卢某丙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于2019年6月8日死亡,卢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9日,卢某甲与卢某丙家属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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