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大学本科,余干县司法局黄金**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余干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和卢某2、卢某3、卢某4等人在东门小区家里聚餐吃晚饭时饮用了半斤左右白酒。饭后22时许卢某某驾驶浙******本田越野车送卢某3、卢某4等人从东门小区往舒家三村。途经**路粮贸大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驾驶员卢某某有酒后驾车的重大嫌疑,随即对卢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后将卢某某带至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调查并进行体内抽血后送至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1.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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