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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海军)(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291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南道德乡***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月22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借来的陕J*****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富县南道德乡***行政村前往黄陵县**镇**途中,行驶至黄陵县香黄路**KM+***M处,与同向前方路右马某某驾驶的红色三轮电动车相碰撞,致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延安市交警支队黄陵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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