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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超琳)(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盐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11日被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盐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7日被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事处北孙坞西口****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争执,因姚某某有***史,在争执过程中导致姚某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山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姚某某与他人争执过程中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急性发作致心电紊乱、心脏骤停而死亡。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鉴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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