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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卫义宁)(公开版)_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08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子县**乡**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6号小型轿车沿长子县坝里-碾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子县岚水乡吴村禾能电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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