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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0********,汉族,专科毕业,**新乡营业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由河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洛阳,对外宣称“**”)出资,在新乡市红旗区**大道与**大道交叉口**角**大厦**室成立新乡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新乡营业部。

该营业部自成立以来,形成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为**(负责全面工作),孔某某为**,乔某某为**,葛某某、杨某某为**,马某甲、马某乙、代某某等人为**的犯罪团伙,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发放小额无抵押贷款。经审计,经该营业部介绍、面审,“**”洛阳总部非法发放贷款535.2万元。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2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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