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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卿某某酒后驾驶湘******白色长安牌小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卿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0.32mg/100ml。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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