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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厉卫国)(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5********,汉族,初中,司机,住河南省通许县**乡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驾驶豫*****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商丘市睢阳区**镇**国道北向南行驶至***交叉口时将行人张某某撞到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且有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人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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