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退休在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路***号**大厦*栋**,住梅江区城北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在城北镇**村**的菜地里,因种菜的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双方打架,造成曾某某右手食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骨折、古某某面部受伤。后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打电话报警。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鉴于古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