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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古艳)(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古*,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10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市,家住湖南省**市**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1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4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晚21时许,被害人段**在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跃进南路**歌舞厅跳舞后,来到**歌舞厅吧台处抽烟。**歌舞厅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肖*对段**的吸烟行为进行劝导,段**对肖*劝导不服,双方发生口角,接着段**将烟头扔到了大门布帘处。肖*见段**扔烟头到布帘处就叫段**出去,双方争吵了起来,并且相互进行推拉。后两人被旁人劝开,接着段**走到**歌舞厅中间的4号沙发处。因段**称之后会找歌舞厅的麻烦,于是肖*和**歌舞厅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罗**商量叫段**到办公室说清楚该事,接着肖*和罗**来到了4号沙发处让段**到办公室协商此事。段**认为肖*等人是找其麻烦,于是不愿去办公室处理此事,接着段**站在沙发上与肖*发生争吵。同为**歌舞厅的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刘**、古*、陆*(身份信息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肖*(身份信息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等人也围过来。接着段**与肖*、罗**、刘**、古*、陆*、肖*等人发生争执并僵持在4号沙发处,一会儿后,刘**冲上沙发上去想将段**从沙发上强行拉下来,段**见刘**冲了过来,于是用拳头打了刘**的头部等位置几拳,然后刘**和段**就相互殴打,肖*、古*等人就上前帮助刘**殴打段**。经过拉扯互打,段**和古*一同从4号沙发上摔倒在地上后,肖*、罗**、刘**、古*、陆*、肖*等人围着摔倒在地上的的段**对其拳打脚踢后散开。经鉴定,被害人段**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肖*一方与被害人段**达成协议,赔偿段**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3000元钱,并取得了段**的谅解。

另查明,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古*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古*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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