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台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现住辽宁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台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的****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台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0mg/100ml。
本院认为,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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