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号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和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华兰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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