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街**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叶某乙(已判决)从他人处购入《葡京赌侠》、《广西系列》等六合彩图书并贩卖给谷某某(另案处理)。因叶某乙不懂微信操作,于是让其儿子即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通过微信帮忙收取谷某某购买六合彩图书的转账款。2019年12月3日,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永嘉县**街道**大楼**栋**单元地下室查获正在销售六合彩图书的谷某某及《葡京赌侠》、《广西系列》等193种共2213本六合彩图书和3种共1450张宣传品,后又在位于**街道**路**号地下室的仓库内查获《六合解霸》、《六合精选》、《六合福星》等371种共3549本六合彩图书及2种共3200张宣传品。经永嘉县新闻出版局鉴定,被查获的《葡京赌侠》、《广西系列》、《六合系列》、《六合解霸》、《六合精选》、《六合福星》等5762本六合彩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截至查获止,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帮助叶某乙收取的六合彩图书款所涉及的六合彩图书共2500本以上。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件移送函、行政案件证据现场取证图片、书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重新鉴定申请书、前科查询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同案犯谷某某、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永嘉县新闻出版局和温州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违反国家管理法规,从事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叶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