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楼村**号,现住址南平市延平区**路**组**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与王某某在**路“乐咔滋”汉堡店饮酒,期间叶某甲饮用了2罐500ml“雪津”牌啤酒。次日2时许,叶某甲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闽江大桥方向行驶,途经延平区**路****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叶某甲的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叶某甲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叶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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