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叶*,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119**********,汉族,中专 ,江西省上饶市**区人,住**区**家园**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6日0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驾驶赣E*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国道“**双倍增”路段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刘**驾驶并搭载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徐**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07月08日,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07月16日,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区大队认定,叶*在本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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