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村**号暂住处饮酒。2019年11月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大桥乐海收费站广场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测试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厦门市仙岳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查获图片、现场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5.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