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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CQ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出口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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