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46分许,被不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赣******号黑色大众小型普通客车沿信州区槠溪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叶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体内乙醇含量87.29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赣******号小型轿车已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叶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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