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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居委,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向一名叫“**”的男子购买一辆摩托车(白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车架号:LWBTCG1G7F107****,发动机号:15K0***,车牌号:粤MM****)。被告人叶某某在“**”没有出示、提供该摩托车任何合法证件,明知是赃车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自用。案发后涉案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元整(¥5290元)。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叶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购买赃车目的为自用,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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