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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玉能)(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78********,汉族,大专文化,黄山市黄山区**院医生,户籍地黄山市黄山区**乡**宿舍,住黄山市黄山区**镇**苑**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分别在黄山区**院、屯溪区**酒店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叶某某在黄山区**院一楼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8月19日19时许,叶某某在屯溪区**酒店开设房间,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11日晚上,叶某某在黄山区**院一楼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8月15日,歙县公安局在排查时,叶某某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20年2、3月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黄山市黄山区**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不顾个人危险,表现突出,得到当地政府和卫生院的充分肯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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