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司**,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3时48分许,司**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妻子李*、儿子司**),沿G2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泌阳县杨家集镇徐庄路口北100米路段时,不慎撞到路边的行道树。造成车辆损坏,李**、司**受伤,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司**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李*因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死者系自己的妻子,得到受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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