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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司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司**,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3时48分许,司**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妻子李*、儿子司**),沿G2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泌阳县杨家集镇徐庄路口北100米路段时,不慎撞到路边的行道树。造成车辆损坏,李**、司**受伤,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司**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李*因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死者系自己的妻子,得到受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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