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合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地址:合肥市肥西县**道,经营范围:棉纱、棉布、棉纺织品、针纺织品、涤纶纱布、涤棉布、衬衣、尿布销售、服装、服饰、纺织配件及物料销售。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合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11月,被不起诉单位合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接受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安庆**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86578.5元,税额65718.36元,价税合计452296.86元。税额65718.36元均于当月抵扣。现该税额65718.36元已于2018年12月17日补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合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合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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