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吉某,男,****年**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203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甘肃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奇台县奇台109团骆驼井昌盛南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吉某在奇台县商业街二当家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后,于10月3日2时许驾驶新******号轻型普通货车行使到奇台县商业街西便民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吉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酒精含量较低,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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