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681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市***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市**路*段**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鹏,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向某驾驶川F****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妻子许某、郑某某、吴某某)沿G30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3064KM+500M前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自翻,造成吴某某一人死亡、其他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导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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