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向某甲)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1********,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案件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至2019年11月14日,向某甲受李某某(已起诉)的邀约,先后三次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古丈县**镇**村附近养殖的野蜂盗走,价值11089元。

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其家属给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