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19时许,在邵阳县**村**组**院子的马路边,银某某、乐某某等人与吕某某、李某某等人因为双方小孩子的纠纷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持砖头将乐某某腰部砸伤。经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乐某某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乐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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