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982**********,住所地:新泰市**街道**路以南**路以东***幢,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住新泰市**街道**花园。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10月2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新泰市**街道**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3月1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马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8年8月,在新泰市****运动场基础工程、新泰市**********工程等7个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不起诉单位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吕某某迫于李某某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利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应约与李某某暗中串通投标报价,无偿帮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23670792.98元,其中马某某参与的中标金额共计72732846.1元,吕某某参与中标金额共计123670792.98元。
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马某某分别被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单位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地方劳动力就业、财政收入、纳税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起诉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吕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马某某与李某某暗中串通投标,侵害了招投标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胁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吕某某、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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