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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西某某**。2019年1026日因涉嫌本案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晚上2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TB****小轿车行驶至我市**镇**村**路**门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某某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某某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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