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浙江省**管理局****处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5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及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78****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径德胜高架、秋实高架等城市快速路。22时28分许,当其驾车沿莫干山路由北向南驶至距民警设卡点约10米处靠边停车并下车后,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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