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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法××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现居住邵阳市大祥区**期**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在本市大祥区孔雀湾小区附近的“老朋友夜宵店”吃夜宵。席间,陈某某因敬酒遭拒与邻桌客人、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打斗。吕某某上前帮助陈某某,亦被打倒在地。吕某某起身后,操起大厅餐桌上的一把菜刀,朝刘某某背部连砍两刀。后被众人制止。经鉴定,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前往翠园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17日,吕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6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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