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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5********,满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因车辆雇佣价款不合,与被害人井某甲的二叔井某乙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吕某某将上前理论的井某甲右手部打伤,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井某甲右手第五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井某甲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井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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