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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兴安盟科右前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7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8月6日; 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3日;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末至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建立了 “10个大王”和“红豆绿豆黄小豆”两个用来赌博的微信群,并多次组织微信群内人员利用《科乐天天踢》和《大唐斗地主》两个手机软件进行赌博。经审查,吕某某利用手机软件赌博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9085元。2018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都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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