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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龙岩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02年8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至5月20日,龙岩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紫金山体育公园***项目部因钢管清退问题产生纠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伙同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使用铲车、皮卡车及小轿车将***项目工地的多处大门及施工通道堵塞,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等人在阻挠施工期间,***项目部工地因停工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1496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情节较轻,双方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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