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义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9时45分许,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四区五幢边工地上,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在操作挖机将沙土回填雨水管坑内时,被害人李某某从水泥排水管与挖机中间走过,吕某甲操作的挖机上半部分转动导致李某某夹在水泥排水管及挖机尾部倒地受伤。李某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现工地负责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一同对李某某家属进行赔偿,李某某家属对吕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具有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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